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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23:2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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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应提交下列材料: ⒈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⒉填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⒈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⒉全体股东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⒊公司章程; 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⒌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外埠的,须提供暂住证); ⒍股东会议纪要(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外埠的,须提供暂住证); 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⒐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合同须鉴证,自有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自然人股东申办有限责任公司须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开办公司,且自然人注册资本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均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⒉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合同须鉴证,自有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⒋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分支机构)登记 ㈠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⒈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书》; ⒉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 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⒌经营场地证明(租赁房屋合同须鉴证,自有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⒍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㈡营业单位(即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⒈主办单位申请设立营业单位报告; ⒉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⒊经营场地证明(租赁房屋合同须鉴证,自有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⒋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⒌资金数额证明。 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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