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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23:29: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一)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上半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及上一年度下半年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发现问题,要求进行验资的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二)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三)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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