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经工商局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应依法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专项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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